环境质量标准定位于保护人体健康、自然环境和社会物质财富,其制定的依据是环境基准和环境状况调查,前者是对环境中污染物含量对人体健康和/或生态环境的“剂量—反应”关系,后者是对环境中污染物分布情况和发展趋势的调查分析。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就是结合现实环境形势及其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拟订下一步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
环保标准为环境管理服务。结合当前我国环境管理总体形势和重点任务,制修订排放标准优先将以下污染物纳入控制指标: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的突出影响因素颗粒物、总氮、总磷、VOCs等;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重金属、POPs等;重点行业的主要特征污染物。截至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环保标准1471项,其中排放标准147项,覆盖了污染物排放的各重点行业、领域,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总计124项,已与美国水污染物排放法规中控制的126项指标基本相当。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而对各行业规定的基本环境准入条件,其制定依据是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要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产排污情况以及排放达标成本效益,是在特定环境形势下各排污单位均应达到的基本排放控制水平。
排放标准主要依据行业技术发展水平、污染控制成本效益分析情况制修订,是对排污行为的基本要求。排放标准并不是越严越好,必须考虑技术上可达、经济上可行。严格的标准是必要的,但过于严苛的标准就是逼着大家造假。在排放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对相关行业的工艺、技术水平、承受能力等进行深入研究。
也就是说,环境质量标准是从人体健康和生态健康要求“倒推”出来的“目标值”,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从行业技术经济能力“顺推”出来的“起步值”,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直接挂钩,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在我国环保标准体系中,环境质量标准是核心,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管理规范类标准都是围绕环境质量标准而制定的。从“排放达标”到“质量达标”是一个多种环保制度、措施共同作用的过程,核心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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